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宁工处〔2017〕4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6-06
    决定机关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刘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