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13****06XC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03民再3号
    案号 (2021)苏0303执14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日期 2021-09-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撤销本院(2019)苏0303民初25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审原告周厚月工程款75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以10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自2018年2月14日起以75.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7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原审被告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88367元范围内对原审原告周厚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审原告周厚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0元,由原审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