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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31213****06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03民初31号
    案号 (2019)苏0303执30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万成工程款25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市美的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8836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温万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5元,由原告负担2215元、被告江苏盛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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