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吉龙)安监罚〔2019〕2-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03 |
决定机关 | 吉林市龙潭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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