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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吉龙)安监罚〔2019〕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3
    决定机关 吉林市龙潭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