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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08768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1424民初776号
    案号 (2019)川1424执3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06
    发布日期 2019-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万元及贷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从2016年3月18日至2017年3月17日执行固定月利率11.4‰,从2017年3月16日至2018年3月12日执行固定年利率11.16%,2018年3月13日之后利息以年利率11.16%为基础按合同约定150%计算罚息、复利)。 二、原告四川丹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编号为丹工商质监抵登字(2016)第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所载明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宋友强、杨秀华、宋勋、夏冲、陈国华、王纪华、杨朝利、干明华对本判决第一条所列明的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计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祥瑞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宋友强、杨秀华、宋勋、夏冲、陈国华、王纪华、杨朝利、干明华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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