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424MA****7N1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成证执字第157号 |
案号 | (2019)川1424执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公证处 |
执行法院 | 丹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1 |
发布日期 | 2019-03-2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合同编号:(2015)年(重银成分贷)字第C002号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899万元(大写:捌佰玖拾玖万整); 2、被申请人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所欠合同编号:(2015)年(重银成分贷)字第C002号的《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截止2018年5月21日的利息650140.40元(含罚息、复利)(大写:陆拾伍万零壹佰肆拾元零肆角)及2018年5月22日起至全部债务结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该罚息、复利按照贷款合同条款第十条的约定),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3、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有权以登记编号:丹工商质监抵登(2015)第15号的《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四川省丹棱县强华瓷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四川安信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联发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宋勋、宋友强、杨秀华应承担的前述第1项、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承担申请人向公证处支付的执行证书费用,向律师支付的代理费,以及保全费、评估鉴定费、拍卖费、人民法院的执行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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