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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詹惠文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220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通中商初字第0197号
    案号 (2016)苏06执14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执行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04
    发布日期 2016-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启东弘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结欠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垫付的诉讼费用17898元(案件受理费35796元,减半收取17898元,由启东弘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负担),及截止至2013年5月6日的利息93650.72元,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即调整)。 二、启东弘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分期付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5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偿还12万元,以后每年的12月31日前偿还60万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 三、上述第二款中启东弘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归还本金后再归还利息、诉讼费用,利息计算标准同第一项约定,计算的本金基数按分期付款进度扣除已给付部分。 四、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何家顺、何云清、詹惠文、汤辉毅、李瑞熙、崔巧玲、张夏楚、启东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汇融钢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对启东弘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若启东弘昊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何家顺、何云清、詹惠文、汤辉毅、李瑞熙、崔巧玲、张夏楚、启东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汇融钢贸城市场有限公司对任何一期分期付款逾期未还,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有权就剩余所有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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