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詹惠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02203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通中商初字第0133号 |
案号 | (2015)通中执字第0020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15 |
发布日期 | 2016-05-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启东明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垫付的诉讼费用16090元(案件受理费32180元,减半收取16090元,由启东明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承担)及2013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遇利率调整即调整)。 二、被告启东明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从2013年7月至12月,每月30日前还款800元;从2014年1月至12月,每月三十日前还款15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万,2016年12月30日前还款100万,2017年12月30日前还清剩余所有本息。(本息合计数以最后还款日原告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系统所反映数目为准) 三、被告启东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启东汇融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汇融钢贸城市场有限公司、林映红、阮元重、詹惠文、汤辉毅、李瑞熙、崔巧玲、张夏楚对被告启东明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如果被告启东明盛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履行上述约定,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丰支行有权就全部本息(扣除已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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