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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000MA****N80W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05民初8873号
    案号 (2021)湘0105执79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1-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二、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分段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7元,由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 二、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分段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5月30日;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上述利息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湖南东方时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7元,由被告中民筑友房屋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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