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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39****1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4民初3810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8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召陵区华睿包装厂下欠货款12543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00元,由被告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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