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2239****1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104民初2237号 |
案号 | (2019)豫1104执6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4-17 |
发布日期 | 2019-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晓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安丽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对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黄安丽承担8800元,由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承担2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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