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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39****1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1104民初2237号
    案号 (2019)豫1104执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7
    发布日期 2019-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安丽本金1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借款之日即2015年3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对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安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原告黄安丽承担8800元,由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承担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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