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112239****15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122民初2868号 |
案号 | (2018)豫1122执11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16 |
发布日期 | 2019-01-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沛借款11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沛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下余借款100万元,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11月30日前,在每月的28日前支付原告张沛借款8万元及其利息;下余借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张沛于2017年11月30日前,即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批10万元借款本息时,返还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三、原告张沛自愿放弃110万元借款从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原告张沛负担4370元,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负担43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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