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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112239****1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1122民初2868号
    案号 (2018)豫1122执11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16
    发布日期 2019-01-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张沛借款110万元及其利息。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沛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下余借款100万元,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11月30日前,在每月的28日前支付原告张沛借款8万元及其利息;下余借款4万元及利息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前全部付清(上述借款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5月5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张沛于2017年11月30日前,即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批10万元借款本息时,返还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汉兰达越野车一辆。 三、原告张沛自愿放弃110万元借款从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原告张沛负担4370元,被告张晓强、河南鼎尊饮品有限公司负担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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