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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志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35608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1221民初682号
    案号 (2017)湘1221执恢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1-02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0万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9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0296元,由原告湖南鸿森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96元,被告湖南喜湘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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