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临综执罚字〔2019〕第85050119112800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临安融成置业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0月29日15时40分,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锦北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临安融成置业有限公司在临安区锦北街道农林大路璞樾大观售楼部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其在售楼部前放置了两个灰色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在售楼部进出口处放置了一个黑色垃圾桶,标识为“璞樾大观”在售楼部二楼卫生间旁放置了一个黑色垃圾桶,标识为“璞樾大观”,其余区域未按要求设置四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其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28 |
决定机关 | 区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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