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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毛金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6125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10民初74号
    案号 (2018)赣1025执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良人民币本金3330万元,利息126.5093万元。(利息计算暂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625元由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金良人民币本金3330万元,利息126.5093万元。(利息计算暂截止至2015年8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64625元由被告金溪县金汇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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