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08****81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5188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恢63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09-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0万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72917.24元、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4.4%,按照“归属于(2018191601XQ16GZ00098)的借款合同”的还款计划表分段计算,详见判决书第5页第一行至第6页第四行);二、原告江苏南通如皋包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唐利华名下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186号御墅园1幢117室及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186号3幢16室的抵押物(苏(2018)如皋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776号)依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江苏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8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10元,由被告唐利华、江苏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由两被告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82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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