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0008****810B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82民初11329号 |
案号 | (2021)苏0682执恢3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2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利华给付原告南通军盛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00万元及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228万元合计2528万元,由被告唐利华分期履行:于2019年1月15日前给付1000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9年5月31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9年9月30日前给付200万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给付328万元。如被告唐利华不按期履行,自被告唐利华任一期逾期履行之日起,原告南通军盛置业有限公司可就上述2528万元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二、被告江苏大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邱松友、周锋、吴留霞、海门元生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唐利华所负原告南通军盛置业有限公司之全部债务(包含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被告就本案其他无争议。四、以上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五、案件受理费7936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保函费用69000元,合计153360元,由被告唐利华负担(此款原告南通军盛置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唐利华于2018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南通军盛置业有限公司)。3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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