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X12510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322民初1256号 |
案号 | (2020)赣0322执7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上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280万元、利息(以1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自2015年11月5日起算至2016年11月4日止)及逾期罚息(以128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175%自2016年11月5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房权证号为萍房权证安字第2007006407、2007006408、1120779-01、1120779A25、2009001688、2007006405、2007006406、122143005、2007008763、2012010270、2006001975、2005003450号及萍房权证开字第2008001041号的十三处房产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600元,由被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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