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春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X125104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0302执4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5-11 |
发布日期 | 2016-06-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春兰支付原告伍少君借款本金6000000元,自2014年9月3日起支付年利率24%的利息至付清款日止。承担原告律师费120000元。被告陈龙、李旎。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莲花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勇、萍乡市恒昌鑫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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