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春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1251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302执4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1
    发布日期 2016-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春兰支付原告伍少君借款本金6000000元,自2014年9月3日起支付年利率24%的利息至付清款日止。承担原告律师费120000元。被告陈龙、李旎。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莲花县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勇、萍乡市恒昌鑫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受理费67800元、保全费5000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