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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春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X1251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赣0302执2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7
    发布日期 2017-03-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5年10月21日起到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7.84%计算)。二、被告朱春兰、朱慈兰、钟圣云、罗勇、萍乡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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