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炬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72****00X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104民初4412号 |
| 案号 | (2020)粤0104执恢2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炬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4日的利息为103000元,从2015年11月15日起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炬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广州市炬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判决时,原告广州越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从拍卖或者变卖被告赵志刚名下位于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404房房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被告赵志刚、贺晓茜、广州市我爱我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字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炬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志刚、贺晓茜、广州市我爱我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字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广州市炬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82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市炬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赵志刚、贺晓茜、广州市我爱我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金字塔化工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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