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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传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22MA****6X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6165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22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5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安徽春禾智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安县绿色清洗剂厂支付货款2534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保全费1785元,合计6885元,由被告安徽春禾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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