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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市环罚字[2022]15号(诸)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22〕15号(诸)诸暨市中浦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K9628注册地址: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五新村法定代表人:金晓翔违法行为发生地址: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诸暨市璜山镇鼎新村厂区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导致周边环境受影响。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照片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2021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你(单位)生产情况以及你(单位)固体废物贮存的现状;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进行贮存,导致周边环境受影响的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我局作出《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绍市环罚听告〔2021〕100号(诸)),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于2021年12月23日依法送达。你(单位)收到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提出听证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7
    决定机关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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