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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诸暨市中浦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1年2月26日、27日在璜山江璜山镇五新村五灶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泥土,共计200立方左右,用于璜山江傍边的小路拓宽,方便厂区车辆行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的规定。2021年3月19日诸暨市水利局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停止了倒泥的行为,但逾期未清理。现依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壹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27
    决定机关 浙江省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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