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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胡光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947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781民初2808号
    案号 (2017)鲁0781执4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0
    发布日期 2017-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州市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3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自2015年4月21日计算至2015年12月3日;以本金35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2月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文继军、文继功、胡光亮、肖凤英对本判决前款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文继军、文继功、胡光亮、肖凤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贾强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0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贾强成、山东永力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永力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永力起重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汇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文继军、文继功、胡光亮、肖凤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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