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8****80X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2执10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5612929】。一、 限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1288000元; 二、 限被告东莞乔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5 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以55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 以128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 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 驳回原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壬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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