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候旭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29062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4759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71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11 |
发布日期 | 2016-11-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穷游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垫付款五十二万九千一百七十三元、违约金十万五千八百三十四元六角,并赔偿损失三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四百五十元,原告北京穷游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三千八百四十五元,原告北京穷游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穷游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杭州乐游旅游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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