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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国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122MA****L0X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1004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2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23
    发布日期 2021-01-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四川国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润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32.5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5万元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2018年8月6日起、2018年10月6日起、2018年12月6日起;以3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3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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