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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扬银罚字〔20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报告;待报解账户余额未及时划解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并处罚款65万元。对相关责任人王玲罚款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1
    决定机关 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法定代表人 张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