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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嘉之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458****066U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14民初8441号
    案号 (2021)辽0114执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嘉之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劲松劳务费14500元; 二、被告沈阳嘉之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劲松劳务费利息(以14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沈阳嘉之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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