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绍航政罚〔2021〕02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4月30日14时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运河华舍大桥航段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傅康笛。6月29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谢志明、郭栋承办此案。2021年6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傅康笛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修复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瑞丰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