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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海曙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中转场所经营单位未采取建筑垃圾管理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宁波市海曙区气象路HS06-03-10a地块二标段的劳务分包单位,该工地在海曙区南苑街与丽园南路交叉口南侧开设了道口用于工地车辆进出。2020年5月8日,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进行浇筑混凝土作业,由于对工地内的车辆清洗不彻底,导致车辆携带泥水出场,造成宁波市海曙区南苑街与丽园南路交叉口南侧的路面(南苑街)被污染。之前,本机关执法队员曾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该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杭州崇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道路的行为。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25
    决定机关 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