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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松腾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170****990N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5655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1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8-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松腾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中心支行贷款本金1089322.52元、罚息8746.58元(截至2019年4月25日)及自2019年4月26日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的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收); 二、被告天津市乾澄工贸有限公司、于兴江对被告天津市松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松腾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41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松腾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交付本院,被告天津市乾澄工贸有限公司、于兴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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