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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路政罚〔2021〕21401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10时50分,金华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姜新线公路(石门至长山方向)左侧8K+200M至8K+700M进行了检查,发现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有违法。7月26日金华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勘验(检查)笔录、对黎通的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施工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技术要求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6
    决定机关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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