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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建罚字(2020)第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金建罚字(2020)第6号。案件名称: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案。被处罚单位:金华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陈炳奎。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浙江恩宝工贸有限公司的燃气管道施工服务中,要求浙江恩宝工贸有限公司购买当事人指定的产品,同时又接受当事人指定的施工服务。行政处罚种类:市政公用,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履行方式: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金华市农业银行各储蓄网点缴纳。行政处罚机关: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月3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3
    决定机关 金华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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