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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建罚字(2017)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认为,当事人金华中燃爱思开汇能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处以罚款贰万陆仟贰佰陆拾元整;三、对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项目负责人)张阳东处以壹仟捌佰叁拾捌元贰角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1
    决定机关 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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