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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拱(消)行罚决字〔2020〕100001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南都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拱墅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12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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