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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公(三)行罚决字[2017]1019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588号印象城的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2月中旬起招收员工游某某(男,25岁,河南省固始县人)从事保安工作至今,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或者告知游某某的相关信息。于2017年1月11日下午被公安机关查获,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三日内改正、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3
    决定机关 西湖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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