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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1105****26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民终6169号
    案号 (2020)粤0111执9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 21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民初 2157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吴宜舜对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3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市延 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宜舜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01元,由广州市延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737元,由 吴宜舜负担273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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