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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上)环罚[2017]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实施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09
    决定机关 上高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李平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