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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2374****61X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983民初4880号
    案号 (2019)赣0983执15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由被告江西翔龙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鄢建山支付煤款1500000元,该款按年息24%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并按约定在2018年11月支付煤款500000元,在2018年12月付煤款779264.97元给原告鄢建山,被告江西金牛陶瓷有限公司、李平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4034元,由被告江西翔龙陶瓷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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