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环罚字[2019]14号(虞)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曹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罚字[2019]14号(虞) 当事人:浙江曹娥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09675104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俞其校 详细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工业区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18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年产2万台电机技改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主体工程擅自于2017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4张,证明你单位年产2万台电机技改项目已投入生产。 2、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生产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俞其校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7-10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上虞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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