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绍柯市监处字〔2019〕59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劣药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药品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因有关物质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的规定,上述药品属于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劣药违反了该规定,属于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库存门冬氨酸钾镁注射液(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811231,规格为10ml*50支/盒)58盒。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4 |
决定机关 | 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钱木水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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