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工罚(2019)9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涉及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上述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网络截屏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柳靖凯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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