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海市监工罚(2019)94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涉及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上述事实以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网络截屏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佐证。 我局于2019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18
    决定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柳靖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