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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9166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111民初10072号
    案号 (2017)苏0111执1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0
    发布日期 2017-07-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春梅、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苏强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317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给付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其中,本金970000元自2014年2月8日起计算,本金2200000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 二、被告唐健对被告胡春梅、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唐健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春梅、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京苏强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7400元,由原告南京苏强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负担240元,由被告胡春梅、江苏广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唐健负担37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4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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