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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伊春双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70055****39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104民初1283号
    案号 (2021)黑0104执恢8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1-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晓东偿还原告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二、被告成晓东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截止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6000元,自2018年1月16日起新发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三、被告成晓东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918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付清; 四、被告宁金梅、伊春双蓝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成晓东应付原告哈尔滨市元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7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成晓东、宁金梅、伊春双蓝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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