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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凯翔快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31****988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9570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2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东莞市凯翔快捷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联顺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88228.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05.7元,由被告东莞市凯翔快捷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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