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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市监处字〔2021〕6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报送的2019年度报告中的公司股东崔国棠认缴出资时间、认缴出资方式、实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和实缴出资方式与检查核实的结果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规定,属于该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所指的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对当事人从轻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2
    决定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