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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7****82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2民初1733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11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1-03-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2609328】。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确认, 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莲峰广场物业转让款11838268.24元.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两期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该款项:第一期于2019年9月15日前支付5919134.12元,第二期于2019年10月15日前支付5919134.12元。 二、各方确认,截至2019年8月31日,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尚欠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利息15568486.91元(后续利息按每期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同意分四期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支付莲峰广场物业转让款的利息:第一期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支付2177053.93元,第二期于2019年12月15日前支付2177053.93元,第三期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2264624.68元。第四期利息8949754.37元及后续利息(即以转让款本金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8%,从2019年9月1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2015)东二法民一初字第2154号案执行款(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与东莞市星港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件,莲峰广场物业在2014年2月14日前的剩余租金72677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归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所有,执行款到位后扣除执行费、律师费后,由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由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优先支付。 三、以上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支付至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银行账户(户名: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开户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长安支行,账号: 080040190010000777)。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海泉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协议内容中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若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海泉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转让款本金及前三期利息,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有权就全部未付转让款本金及前三期利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海泉支付律师费50000元。同时,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保留根据各方签订的《物业转让合同书》、《债权债务确认书》、《协议书》及《人民调解协议书》追究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海泉违约责任的权利。 五、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放弃在本案中向被告东莞市长安镇咸西股份经济联合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在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凯达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彭海泉完全履行本协议第一、第二条约定的付款义务后,各方均不再就莲峰广场物业转让及租赁所涉事宜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六、本案受理费181640元,减半收取计90820元,由原告东莞市陶然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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