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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航联(北京)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鹏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37273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07762号
    案号 (2016)京0108执18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19
    发布日期 2016-12-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康杰志远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联(北京)商务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中航联(北京)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康杰志远票务代理有限公司软件使用费一万七千六百一十元及行程单押金一千元;三、驳回原告北京康杰志远票务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五元,原告北京康杰志远票务代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五元;由被告中航联(北京)商务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七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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